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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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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天津
服务承诺:客户至上 如实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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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半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

    (五)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二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  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天津市科委网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栏中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系统”注册登记,经区(功能区)工作小组在系统中确认后,进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向区(功能区)工作小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填报时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系统生成);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出具专利登记薄副本)、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二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9.企业净资产和销售收入成长性指标核算证明(计算公式:增长率=第二年末数据÷第一年末数据-1)。

    (二)专家评审

    区(功能区)工作小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网上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不含)以上为评审通过。

    (三)审查认定

    区(功能区)工作小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请市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待备案通过后,由区(功能区)工作小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章);有异议的,由区(功能区)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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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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