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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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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版权登记的意义   

    (1)能够帮助版权人确定和明确版权的归属,避免今后因为版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2)版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有利证明。 

    (3)有利于作品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在授权或转让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无形拥有变有形的证明,转让价值成倍增长。   

    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企业无形资产增加。

    2、商标和版权同时保护的好处

    ▶在相当程度上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全类保护”

    ▶版权登记办理时间更短

    ▶45个工作日即可拿到版权登记证书,先于商标证拿到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弥补商标审查期间知识产权的保护漏洞。

    ▶以最小的成本获得知识产权最大的保护

    ▶ 版权可以对抗商标、外观专利等权利,在很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往往起到关键作用的就是版权

    ▶ 版权保护不受国界限制,起到先行保护海外知识产权的作用

    ▶版权登记性价比高

    ▶版权保护时间长达的50年,期间不需续费。版权登记是版权保护的重要前提 

    ▶增加企业无形资产持有量,实力体现。

    3、版权维权

    版权跟商标属于相辅相成的互补,商标属于主动维权,例如商标局的审核会驳回和您近似的商标申请,工商局会打假维权;版权属于被动维权,版权持有人不主动追究不会,但版权其他方面有很大优势。

    4. 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

    它表现为:

    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

    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5、 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作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6、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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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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