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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续展、转让等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代理等
【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续展、转让等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代理等
价格:面议 
产品类型:知识产权 - 商标代理
浏览次数 : 35 次
所在地:天津
发布时间:2017/2/20
服务承诺:客户至上 如实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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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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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流程: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申请人一旦确定好标识,应尽早向商标局提交申请,这是商标确权至关重要的一步。商标在提交申请前,应该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检索查询,给出专业的注册建议,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从而减少申请人投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商标变更:

    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如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并且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

    若他人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或撤销申请的, 商标局将会把所有相关文件寄送到商标的注册地址,如由于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名义或地址,商标局的文件将不能及时送达,从而给注册商标带来负面消极的影响。

    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

    2、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3、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4、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5、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商标续展: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最简单最快捷的使商标继续有效的手段,如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注册商标续展程序,那只能重新注册申请该商标。重新注册申请商标的时间周期长,还可能面临驳回、补证、被异议等风险,而商标续展注册只需要付费便可成功续展。

    未续展被注销的商标,如下图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其他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提出异议的时限是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如商标被他人提出了异议,可以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这样的答辩会很大程度的增加异议的胜率。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无效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基于法定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注册商标撤销或无效。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6)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7)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证明商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证明商标意义: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

    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天津市著名商标:

    《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申请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

    (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