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1、补助对象为转化或应用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科技成果的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3、技术转移机构应按照《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技术经纪人应为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在册人员。
奖励补助:
1、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5%、4%、3%补助;
2、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按照不超过当期世纪技术交易额2%、1.5%、1%补助。对促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国内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1%、0.8%、0.5%补助。
杨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