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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登羚企业认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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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瞪羚和科技

    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关于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瞪羚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的有关要求,支持我市创新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是指按照《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评价、认定的创新型企业。

    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瞪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金额核定工作,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材料初审及报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二章雏鹰企业贷款奖励

    第三条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以企业发展、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为目的,取得符合以下条件贷款的雏鹰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以外的贷款;

    (二)自取得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

    (三)申请贷款奖励的企业认定为雏鹰企业时,该笔贷款在存续期内,或认定为雏鹰企业后取得的贷款;

    (四)企业从同一金融机构取得的多笔贷款或不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合并计算。

    第四条申请材料及受理流程。申报贷款奖励的企业应向受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表(原件);

    (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金融机构放款凭证(复印件);

    (四)如贷款为线上贷款,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授信及放款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第五条受理和发放奖励资金程序。

    (一)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受理通知;

    (二)雏鹰企业将上述申请材料提交至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形式审查后将原件退还企业;

    (四)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填写市科技局统一发放的汇总表,盖部门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送至指定受理机构

    (五)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六)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及金额

    (七)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瞪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

    第六条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瞪羚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前已完成股改并获得股改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股改奖励。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股改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瞪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企业拟在OTC挂牌的,提供在OTC完成挂牌的证明文件;

     2.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同证券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挂牌或上市服务协议;

     3.企业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同具有相关从业资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境外上市服务协议。

    (四)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五)服务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工作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第八条受理和发放奖励资金程序。

    (一)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受理通知;

    (二)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指导企业完善、规范申请材料,初审通过的,签字盖章;

    (三)受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四)市科技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股改奖励的企业进行评审

    (五)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及金额

    (六)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滨海新区单独制定支持政策。其他各区自行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已发放奖励资金的,立即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金〔2016152号)、《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津科金〔201711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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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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